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捍衛司法人權 立刻釋放陳前總統!

刊於蓬萊島雜誌第35期2010/5/5,刊於台灣時報5/12,刊於Hi-On鯨魚網站5/13

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已超過500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羈押三要件為逃亡、串證、所涉重罪,而4月17日高院所裁定的延押理由竟然是因為存在瑞士銀行的七億新台幣沒有匯回,故繼續延押兩個月,法官不但違法自創羈押理由,甚至把民選的卸任總統當成人質,公然要求贖金,沒有錢就不放人,此與坊間的綁票、擄人勒贖有何不同?

號稱「依法行政」的馬政府,在去年通過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並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正式生效成為國內法,所有的法律,只要與兩公約不符者都要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及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公約,皆明文宣示「無罪推定原則」,而現行之重罪羈押制度、無限期羈押、押人取供等作法,均是戒嚴時代的產物,是其他先進國家所沒有的非人道規定,不但違憲,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的基本原則,已成了法官自由心證的「罪刑自定」、「推理裁判」、「罪疑惟重」,所謂的裁定書根本就是在寫推理小說!

馬政府在4月23日三讀通過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速審法」的重要立法精神即在確保「無罪推定原則」,並對重罪羈押的規定重新修正,因現行的重罪羈押理由是抄自德國納粹的刑事制度,明顯與國際規範相違背。但甫通過的「速審法」,卻在重罪羈押部分另外訂定了兩年後施行的緩衝期,其聲稱是為了考量新制會影響現行刑案被告羈押情況,以降低衝擊,實際上卻是針對陳前總統的個案所量身打造的特別規定,法律一經公布就應實行,為何還要定兩年的緩衝期?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自馬政府一系列大動作收押陳前總統等民進黨政府官員以來,已有包括前AIT主席白樂崎(Nat Bellocchi)、傳統基金會高級研究員譚慎格(John J. Tkacik Jr)等數十位國際學者三度聯署聲明,致函馬英九及法務部,表達他們對台灣司法不公之憂心,認為陳前總統的案例,檢察機關有很嚴重的政治偏見,受到非常惡劣之待遇,已嚴重違反人身保護令及正當的法律程序、公義與法治,並一致敦促馬政府,維護司法中立、政治中立的民主精神,落實司法人權,強化台灣民主、保障基本人權。

陳前總統的案件已一審判決,該調查的證據全都查了,該約談的證人也全都問了,已無串證或逃亡之虞,況且還有十幾位國安人員二十四小時在監控,要如何逃亡?而重罪羈押部分,明明就違憲,但缺乏法律良知與道德勇氣的大法官竟然做了一個下不為例的解釋: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逃亡、滅證等搭配考量,在在說明了羈押陳前總統的三要件已全部不存在。

陳前總統已無合法羈押理由,法官卻假造羈押理由,以法律之名行司法謀殺、政治迫害之實!台北地院二度裁定「無保釋放」,但為了繼續延押陳前總統,竟然中途換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整個司法體系已淪為打壓異己、追殺政敵的政治工具!

停止違法羈押,立刻釋放陳前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