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請把洋將當人看!

2009/8/28刊於 Hi-On鯨魚網站及8/29刊於中國時報

身為一位死忠的棒球迷,對職棒球團常把洋將當成自家產品的「吉祥物」一事感到不以為然,以為這幾年各球團已深自檢討,懂得尊重洋將,沒想到又看到這樣一則體育新聞:用洗衣粉為洋將命名,可能不是個好主意!興農牛隊昨天讓新洋將「奇威」首度亮相,差點洗掉了自己的勝利。洗衣粉?原來「奇威」竟是來自興農企業旗下的洗衣粉產品!

「奇威」是多明尼加籍的投手,來到台灣後,卻搖身一變成了洗衣粉的代名詞,請問他本人知道嗎?有經過他的同意嗎?如果是日本選手,球團敢取這種不尊重人的名字嗎?是欺負他們看不懂漢字嗎?

「奇威」不是第一位被球團欺負的洋將,除了洗衣粉外,之前還有外籍球員被取名為「勇壯」、「楓康」、「世介勇」、「飛勇」(為肥勇之音)、力拔山、敵快殺、四季靈、保死淨、百勝、勇根、鐵布杉、鐵沙掌等農藥產品名稱(http://www.sinon.com.tw/chi/main3.htm),魚貝精?是農藥還是補品也搞不清楚,甚至還有泡麵-「阿Q」(他是洋基隊王建民的好朋友Cano的爸爸),實在是欺人太甚!

如果台灣的選手到日本、美國職棒,也被取了這麼不堪的產品名字,例如樂天隊的林恩宇叫「金華火腿」、「宣威火腿」,請問國人不會有受辱的感覺嗎?他們是從國外來的「人」,請尊重他們,給他們應有的尊嚴,請把他們當人看!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向人民募款的政府無能又無恥!

2009/8/24刊於台灣時報 及Hi-On鯨魚網站 ,8/28刊於台灣日報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奪走數百條人命、造成無數家庭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各民間組織、政府單位、連大學院校亦紛紛設立專戶,呼籲民眾發揮「人溺己溺」精神,踴躍捐輸。民間團體向社會大眾募捐,合情合理,但掌握國家稅收的政府公開向人民募款,則是無能又無恥!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各級政府機關得發起勸募,但何謂「重大災害」?由誰來定義?政府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在風災期間,行政院長劉兆玄回新竹享天倫、染頭髮、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到福華飯店孝敬岳父、交通部長毛治國在上海餐館大快朵頤、經濟部長尹啟銘大啖懷石料理、外交部長歐鴻鍊則是和家人到歐洲遊樂,而身為三軍統帥的「this man」則是去喝喜酒、依例晨泳,不但拒絕國際救援,還遲遲不肯發布緊急命令,一直到災後第七天才召開國安會議,發布全國動員令,請問這就是馬的政府對「重大災害」的定義嗎?

截至目前為止,包括內政部在內(內政部自已核准內政部?),總計有二十個政府單位發起勸募,連擁有上百億黨產的中國國民黨都忝不知恥的設起專戶向大眾募款(內政部申請許可中: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donate.moi.gov.tw/)。國家發生重大災難時,政府動輒發起大規模募款行動,是角色的錯亂、混淆,救災、提供物資與經費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卻被協助政府、彌補第二部門不足的第三部門搶先做,而退居二線的政府卻向各界募款,跟民間搶資源,完全本末倒置,失職又失能。面臨重大災害時民間團體總是站在第一線,九二一地震如此,八八水災亦如此,那政府是幹什麼用的?我們還需要政府嗎?還需要繳稅嗎?政府的角色與職責何在?

救災和重建均需投入龐大的資源,政府若受限於相關法令籌不到經費,轉而訴求民眾愛心捐款,要人民自籌經費,表示救災法令不完備,是為無能!而「this man」拒絕發布緊急命令,不肯賦予政府彈性籌措財源的權力,只想利用人民的善心善款便宜行事,是為無恥!

2009年8月22日 星期六

賑災不是為了自我滿足的學習之旅

(1999/10/24)

十月初隨「九二一社工震災行動聯盟」(由聯合勸募及若干個身心障礙團體組成)到台中縣做為期四天的災民需求調查,我們這個梯次是以軍營的受災戶為訪談對象,「主要任務」係將獨居老人、孤兒、單親家庭或身心障礙者等特殊人口轉介到台中縣政府社會科。四天下來,其實每天訪談的時間大概只有短短的三、四個小時,且訪談時間和災民的作息無法配合(白天大部分民眾都回到家中整理,晚上才回營區過夜),而每個營區的調查也只是「大致上完成」,我們自覺調查的「差不多了」就換下個營區,資料並不完整,只是隨機式的見人就問,而非針對每個床位做地毯式的建檔,所以我們訪談那幾天如果剛好沒有遇到的特殊人口,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白天大部份的時間都在開會或「經驗分享」,需求訪查反而成了次要工作?其實災民不知已接受了多少單位的訪談及調查,民眾關心的大多是家園重建的問題,需求面都在各項補助款的申請作業上,雖然我們都很詳實的記錄了這些民眾的需求,但我們的對口單位是「社會科」(雖然我們是向民間團體報名,但每個人卻都穿著社會科的工作背心,主辦單位並沒有說明我們的代表性),在政府部門各做各的「業績」、資訊不流通的本位主義心態下,那些不屬於社會科業務範圍的需求調查記錄究竟有何意義?美其名為需求調查,充其量也不過是紙上作業的例行性工作,各式各樣的訪談調查除了擾民,也讓他們的希望一再的落空。

這次行動結束後,有人覺得「不虛此行」、「自我成長了」,到底是為誰不虛此行?有人參與救災,是不想在這次的重大歷史中缺席,參與了歷史的「盛會」、參與了救災行動,「我參與了」、「我付出了」,所以覺得不虛此行,這種想法其實是以自我為中心的,是自私的,對照在行為上就是拍照留念或是每人一件紀念T-恤、紀念帽,究竟拍照留念的意義何在?又在紀念什麼?說穿了還不就是為了滿足自我的「參與感」及「榮譽感」?或是對自己的生命歷程交待?是否真的不虛此行在於我們的「供給」是不是真的是災民的「需求」,如果他們沒有得到真正的幫助,又何來「不虛此行」呢?我懷疑我們是否有資格、有立場說這句話。另外,如果我們抱著學習及成長的心態面對災民,對災民是非常不尊重的。

面對朝令夕改的救災政策,災民說不指望政府了,一切還是要靠自己,很多社工聽了很安慰,覺得災民已堅強的站起來了,他們不靠別人、不期待別人的幫肋是可喜的現象,值得鼓勵。靠自己當然是好事,重點是為什麼災民只能靠自己?那政府是做什麼用的?尤其是在發生了這麼重大的天災時,尤其是在台灣人民捐輸了這麼多的物資及金錢時,他們不應該只能過著靠自己的日子,我們應該告訴災民全力爭取應有的權益,不要輕易妥協(有些房客願意和房東一起分房屋全倒、半倒的救助金,甚至有些災民放棄申請所有的補助金),因為妥協就是姑息。要求政府的照顧,不是靠別人,這是每個國民應有的權利,更是政府應盡的義務。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向救難英雄致敬!(莫拉克颱風)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號NA-502的UH-1H直升機


2009年8月11日下午3點32分


屏東縣霧台鄉伊拉山谷



正駕駛張順發、副駕駛王宗立、機工長黃鎂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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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口湖鄉青蚶村長繆榮堂


(一下午巡視水門4次)



2009年8月9日晚間9時左右巡視時


冒雨開啟水門,天雨濕滑不慎掉落大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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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間水上救生分隊義消張瑞賢

53歲,南投名間鄉921震災受災戶

2009年8月14日

搜救台16線坍塌車輛墜溪事故失蹤者

操作的氣墊船翻覆落水

中午12時17分被送到醫院急救

下午3時32分宣告不治


圖片來源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0870030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飢餓三十?歡樂三十?

2009/8/10刊於Hi-On鯨魚網站

由世界展望會主辦的「飢餓三十人道救援行動」,其原意是為了透過三十小時的飢餓體驗,讓國人深刻體會飢餓者的需要及遭逢不幸者的感覺。為了呼籲各界熱烈響應,主辦單位每年均邀請偶像明星代言,並舉辦大型晚會,今年亦將號召上萬人齊聚一堂,共同參與「飢餓勇士大會師」活動。

讓民眾親身感受飢餓的出發點是好的,但要體驗的、強調的是飢餓感、物資匱乏及貧窮國家的無助與無奈感。但參與的民眾,在挑戰飢餓的這三十個小時,不但可欣賞知名藝人的勁歌熱舞(可能伴隨著熱情歌迷的尖叫聲),還可獲頒「勇士」的封號,這究竟是體驗苦難的飢餓營,或是感受熱力的大型演唱會?『想親身體驗一萬五千人一起飢餓的「震撼」嗎?絕對不能錯過的飢餓「盛會」、將有更多藝人加入飢餓三十行列,讓飢餓勇士大會師更「精彩可期」』,這是主辦單位官網上的活動文宣,在莫三比克、伊索比亞、賴索托等受到天災人禍、疾病威脅的飢民,他們有熱力四射、精彩可期的表演可以看嗎?有人會稱呼他們勇士嗎?受餓受苦的他們是在參與一場盛會嗎?

如果邀請藝人輪番演唱是為了替體驗者加油打氣,如果只是為了要大家餓上三十個小時,那在現場擺上麻將桌、無限飆網打電動、甚至睡他個三天三夜,同樣也能達到挨餓的目的,這樣不知符不符合主辦單位「餓得有創意」的標準?

「震撼」、「盛會」、「精彩可期」?在享受「歡樂三十」同樂會的同時,是不是已忘了飢餓的感覺?忘了體驗的意義?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台灣還是個[道德審判]的[人治國家]!

2009/8/3刊於台灣時報 ,8/4刊於Hi-On鯨魚網站

台北地院廿八日進行言詞辯論庭時,林怡君檢察官指控陳前總統迫害司法,理由之一是「抹紅我們敬愛的張熙懷法官」,又一再秀出蘋果日報的報導內容,五度質問阿扁有沒有良心。請林怡君定義何謂「抹紅」?「我們」指的又是誰?若套用林大檢察官的話:「抹黑陳水扁前總統」,中國國民黨、馬英九一干人等又是該當何罪?

請問「抹紅」、「沒良心」、「在看守所出書」、「寫求救信給馬英九」,是犯了什麼罪?新聞媒體的片面報導如果可以成為呈堂證供,檢察官何不拿出自由時報的新聞來佐證?而「我們敬愛的xxx」這種只會出現在小學生作文中英雄崇拜式的字眼,竟然會出現在依法論法、講求證據的台灣法庭上,這樣的司法,憑什麼要人民相信、尊重、接受?

在扁案中,「道德審判」、「媒體審判」(輿論公審)遠高於「司法審判」,馬的政府只能「依法行政」,有罪、無罪是法律問題,根本和道德無關!憑什麼棄法律就道德?誰又有權決定誰應該跳過法律、適用更嚴格的道德標準?依的又是誰的道德標準?以道德來斷定一個人有罪與否,台灣還是個「法治國家」嗎?還是一個依馬英九、蔡守訓、林勤綱、林怡君等人的道德標準的「人治國家」?

違法覊押、撤換周占春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公然違憲違法,連最低的法律標準都不用遵守了,還奢談什麼高道德良心?林怡君說整個扁案都是良心問題,一點都沒錯,整個扁案就是個假個人道德標準、實為政治追殺的政治案件!而政治案件就該政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