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國王人馬統統簽結 (夢想家案 vs. 龍潭案)

2012/9/6刊於自由時報,Hi-On鯨魚網站

涉嫌貪污圖利、兩晚燒兩億的「夢想家」音樂劇,台北地檢署聲稱全案無涉刑責,且被告的馬英九及吳敦義只是聽取簡報或給予建議,沒有傳訊到案的必要,故將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及馬、吳全部簽結。

傳喚?約談?都不必了!檢察官就逕行認定此案與馬、吳的職務無關,因實際執行業務、編列預算的是文建會。同樣是職權的認定,為何「夢想家」案的馬、吳只是聽取報告及提供場地意見,和總統、行政院長職務無關?而「龍潭購地」案的阿扁總統卻具有實質影響力(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難道龍潭案中實際執行業務、編列預算的是阿扁總統本人嗎?為何對馬、吳適用「法定職權說」脫罪?而阿扁總統卻採「實質影響力說」入罪?

同樣是金額的認定,「夢想家」案是:「晚會經費暴增,文建會因此蒙受損失,決策者盛治仁應負政治責任」,為何龍潭案不能比照適用:「土地買貴了,竹科管理局因此蒙受損失,但全案無涉刑責,決策者負政治責任即可」?

馬、吳不用約談,就可判定僅是聽取簡報、沒有影響力。「夢想家案」中的吳敦義,時任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是文建會的上級主管,主管機關和實際執行業務、編列預算的盛前「主委」都沒有法律責任,而「龍潭案」中既非主管機關、也非執行機關的「總統」阿扁卻要負刑責?

「夢想家案」草草簽結,賴聲川說結果可預期,盛治仁則表示不意外!當然可預期、不意外,因為一路走來,藍綠始終標準不一!法律,始終是中國國民黨的御用工具!司法,始終是馬政府追殺政敵的血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