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問題不在幾趴,在特定族群(一趴都不該給)

1/20刊於自由時報,台灣時報及Hi-On鯨魚網站

面對軍公教退休金優惠存款的改革聲浪,中國國民黨將焦點轉移至降低優存上限金額,民進黨則強調十八%太高、所得替代率、黨職併公職的年資等計算。但十八%真正的爭議點不在趴數的多少,而是,為什麼要給優存利息?而且獨厚退休軍公教人員?

有人說十八%不公平是因為利率太高,和現行的銀行存款利率差太多,而把重點放在應有一個合理的優惠利率,例如6%或8%。但問題是,軍公教人員已經有退休金了,不論是一次領或是月領,都已經提供了保障,為什麼還要額外再補貼優惠利息(借錢來存還穩賺不賠)?為什麼只有退休軍公教人員才有?為什麼只給這些人?為什麼其他人、其他行業沒有?難道退休勞工、漁民、農民等不需要保障嗎?而黨職併公職的部份,為什麼只有中國國民黨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為什麼其他政黨不行?為什麼中國黨的退休黨工,要用全民納稅人的錢來照顧?

中國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白紙黑字的寫著:「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獨厚軍公教退休人員、獨厚中國國民黨,這樣的十八%優存制度已公然違憲!嚴重違反了中國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不僅是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也是階級、族群及職業的歧視與不平等!違反了憲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十八趴太高就調降利率嗎?利息太多就限制優存上限嗎?為什麼你有我沒有?只照顧特定族群、不公不義的錢,一毛錢、一趴都不該給!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打假球比殺人放火還可惡?

2011/1/14刊於台灣時報及Hi-On鯨魚網站

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集體打假球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對這樣的重罰,職棒聯盟表示歡迎,球團及球迷亦感到「振奮」、高喊「職棒有救了!」。

打假球是詐欺、背叛、欺騙球迷和球團的感情,要重懲嚇阻,請問政客開空頭支票是不是詐欺?政策跳票是不是背叛?馬的政府「大陸」不反攻了、「萬惡的共匪」不消滅了、「大陸同胞」也不解救了,是不是欺騙台灣人民的感情?要不要嚴刑峻罰?要不要關個十年八載、罰他個四、五百億?

在馬的政府眼裡,打假球比害人傾家蕩產的詐騙集團(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109「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刑154「參與犯罪結社罪」、刑173「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刑221「強制性交」、刑257「販賣運輸鴉片、毒品」、刑273「義憤殺人罪」、刑328「普通強盜罪」等犯行還要十惡不赦!打放水球的刑責竟然比黑道、強姦、強盜、殺人、放火等罪行還重!

馬的政府一天到晚喊著要向黑道宣戰,但除惡務盡的對象永遠是手無寸鐵的軟柿子,警察和檳榔西施爆口角,就來個過肩摔;共匪來了、喊個口號就被拖走摀嘴巴;而面對公然挑釁嗆警「你一毛三而已?開槍啊!」的黑道,卻是「罵不還口」的放任狂徒「抒發情緒」,連叫囂的黑道都不敢動了,還有臉恥言宣戰?

去年偵結的職棒簽賭組頭首腦「雨刷」,檢察官竟然還代為求情,要求從輕發落,甚至因供出球員內情而擔心其安危;吳健保還是繼續逍遙快活的當他的議員。馬的政府無心、無能、無膽掃蕩黑道就祭出重典,一味的拿球員開刀,重刑救職棒?乾脆直接宣佈「唯一死刑」還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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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第一百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四條(參與犯罪結社罪)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