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反對任何版本的和平協議!

2/1刊於台灣時報及Hi-On鯨魚網站,2/2刊於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

馬英九去年九月接受德國「國際政治」期刊專訪時表示,中共須撤除飛彈、不否認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放棄預設的政治前提」(意為一國兩制),並在「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下,才能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在馬英九發表了上述立場後,一些民間團體即籌組了監督聯盟,為凝聚台灣內部共識、催生民間版本的《兩岸和平協議》而努力,但一旦簽了毫無法律效力的所謂《和平協議》,就把台灣推向統一的不歸路!

首先,就法的效力而言,《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agreements)在國際法上的定義,只是個「聲明」(statements),而非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法文件,更非條約(treaty),而「聲明」取決的是簽訂雙方的政治誠信與承諾,是完全沒有國際法的效力與保障的!(更何況中國還數度違反與圖博簽訂之十七條協議)

再者,《和平協議》的簽訂主體,是「一國」合法政府與政治實體或叛亂團體之間所締結的聲明,其所處理的是單一國家的內戰或叛亂問題,一旦簽署了,就等於承認台灣和中國是處於「內戰」狀態,台、中關係是屬於國共內戰的延續,而面對打勝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論是「政治實體」或「叛亂團體」,都不是個「國家」,台灣豈不成了中國的叛亂團體?如此還能確保台灣的國家主權嗎?而「兩岸」又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與單位?國際法上有這種名詞嗎?

簽訂《和平協議》是為了終止武裝衝突,但台灣和中國,既無武裝衝突、又非戰爭狀態,何來「和平」協議?這完全是馬的政府為了邁向統一所佈下的陷阱與騙局!台灣並無向中國宣戰,即使有敵對關係,也是中國一直不肯放棄武力犯台!

除非支持統一,除非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否則名稱再怎麼和平、再怎麼好聽的任何協議,都該反對到底!更不該有任何版本、任何形式的所謂《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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