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星期二

台北市政府為什麼不告了?

(2003/5/6)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長吳育昇之前信誓旦旦的指控,壹週刊在「傳染病管制區」的和平醫院內攝影、採訪、四處遊走,明顯違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二十四條等相關法規),市府將依法處置。後來卻緊急喊卡,改口聲稱此事將交由社會公評,暫不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壹週刊真的違法,台北市政府為什麼不罰了?在「抗疫視同作戰」的當口,為什麼不貫徹公權力、落實隔離政策?是引用法條依據錯誤,法律上站不住腳?(為何不是防疫相關法令?)還是沒有魄力將違規採訪的其他媒體一起提起訴訟,怕落人口實?還是只想對壹週刊報導和平醫院封院失控的「祕密」封口?(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壹週刊的出版內容得以沒收)吳育昇處長指稱這兩名記者或壹週刊再使用這批照片、圖像、錄音或相關文字資訊,如有涉及違法,市府仍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市府較關心在意的似乎是壹週刊的報導內容,沒收出版內容、阻止揭發馬團隊無能失措的文字圖片外流,比媒體擅闖禁區所造成的防疫漏洞還要重要!為什麼媒體違法,可以交由社會公評?平民老百姓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卻必須罰六到三十萬元?還是壹週刊根本就沒有違法?揚言要提起公訴只是為求報復的恫嚇威脅?

這幾天網路上有一則「壹周刊被罰.真相在哪裡」的文章,內容提到五月二日TVBS公布馬市府用簡訊通知媒體去採訪陳靜秋護理長的先生及父兄(有新聞畫面為證http://home.kimo.com.tw/zin123go/),並指出陳靜秋的先生應被居家隔離至五月五日,而市府卻要記者到被隔離家庭進行採訪,且畫面中的記者既沒保持距離,也沒戴口罩。之前市府不是宣佈採訪被隔離者罰一至十五萬?怎麼後來為了順應市府的「文宣需要」改稱採訪被隔離者要保持距離?為何疫情急迫到沒時間規劃完善的防疫措施、緊急到來不及發防疫命令的馬團隊,卻有閒功夫搞媒體公關?

到底陳靜秋的先生是不是被隔離者?隔離日期為何?馬市府為何公然帶頭違反隔離規定?如此視法規為無物、為配合演出而任意修改法令的行徑,如何建立公信力?另外,邱淑媞局長分別在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七日進入和平醫院開會,(雖然二十七日當天防護衣、頭罩、氧氣筒等太空裝備齊全),請問邱局長在和平待了多久?為何可以不必隔離?如果是進入A棟就不用隔離,為何在A棟的醫護人員就必須隔離?為何二十四日只是去辦出院手續、探病的病患家屬需要隔離?台北市政府應該給民眾一個清楚明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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